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南部山区管委会组织人事局、财政局:
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济人社发﹝2017﹞3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补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济人社发﹝2017﹞3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济人社发﹝2017﹞40号)的文件规定,参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7缴费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济人社发〔2017〕70号)的调整标准,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研究决定,对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进行调整,通知如下:
一、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71元。其中:养老保险384元,医疗保险187元。
调整后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二、公益性岗位、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一)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和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二)岗位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公益性和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7]86号)文件中新公布的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自2017年6月1日起执行。
本文件由济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济南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上级下达新文件按照新文件执行。
济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济南市财政局
2017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