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和促进我区知识经济发展,进一步优化服务业结构,增强全区综合竞争力,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知识经济从业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历下区办理税务登记并缴税,从事科技研发、设计、软件和信息服务、文化创意、科技中介服务、经营性教育、医疗等的从业机构。主要有六大类别,包括科研院所、设计机构、软件和信息服务机构、文化创意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和经营性教育、医疗机构。
(一)科研院所。主要涉及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化、技术及信息服务等相关机构。
(二)设计机构。主要涉及工业设计、建筑设计、包装设计、平面设计、服装设计、规划设计、广告设计等相关机构。
(三)软件和信息服务机构。主要涉及基础软件研发、应用软件研发、嵌入式软件研发、软件技术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IC设计、电子商务平台等相关机构。
(四)文化创意机构。主要涉及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会展、动漫等相关机构。
(五)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主要涉及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评估、检测测试鉴定、技术市场、科技交流、技术转移、投融资、人才服务、法律服务、财务审计等相关机构。
(六)经营性教育、医疗机构。主要涉及民办教育、职业教育、学前教育、中外合作办学、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医疗卫生等相关机构。
第三条坚持培养与引进相结合的原则,完善税收、财政、创新、人才、投融资等奖励政策,鼓励和促进全区知识经济发展。
第二章 新引进机构的扶持政策
第四条对新引进的知识经济从业机构,建设、购买、租赁用房的,给予一定补助。
第五条对新引进的知识经济从业机构,按照年度实现区得财力,参照区有关规定,给予一定补贴。
第六条来我区创办知识经济从业机构的国内外优秀人才和留学人员,获得国家、省、市人才计划的分别给予10万、2万、1万元的创业资助。
第三章引导培育政策
第七条认真落实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依照国家现行有关税收政策为知识经济从业机构做好纳税培训和协调服务,确保知识经济从业机构真正享受到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鼓励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一)对知识经济从业机构研发的科技创新项目,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优先列入区科技发展计划,并给予资金扶持;设立“科研人员创业计划”,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科研人员新创办的企业,依据企业注册资金、项目技术水平等条件择优支持。
(二)知识经济从业机构研发的科技成果荣获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的,按获奖级别给予奖励。其中,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奖励10万元,二等奖奖励5万元;省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奖励2万元,二等奖奖励1.5万元,三等奖奖励1万元;市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奖励1万元,二等奖奖励8000元,三等奖奖励5000元。对获得省级以上的其他奖项给予一定奖励。
(三)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鼓励发明创造,对我区知识经济从业机构每年发明专利申请量、软件著作权量前三名的单位分别给予5000—20000元的奖励。
(四)对知识经济从业机构制定或作为主要承担者制定的标准,经有关国际组织、国家主管部门发布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国家行业标准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标准荣获不同等级认定的,按最高等级计奖,不重复计奖。所得奖金用于奖励技术标准完成者的比例应不低于60%。
(五)知识经济从业机构所涉及的设计、咨询、勘察、规划等资质每提高一个等级,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鼓励知识经济创新平台建设。
(一)对知识经济从业机构新创建的园区、孵化器、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根据级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国家级奖励20万元,省级奖励5万元。
(二)对新建立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软件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的知识经济从业机构,根据级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最高奖励20万元,省级最高奖励5万元,市级最高奖励2万元。对新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的知识经济从业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2万元的工作补助。
第十条鼓励上规模、出效益。对年度区得财力实现增长的知识经济从业机构,参照区有关规定,给予一定补贴。
第四章其他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鼓励建立多元化投融资体系。对在促进知识经济产业投融资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机构及风险投资公司的法人代表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对在促进知识经济发展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资金筹集及使用
第十三条在区级科技经费中统筹安排一定扶持资金,作为“历下区知识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知识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奖励为全区知识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从业机构及个人,对知识经济从业机构开展科技创新、实现规模化发展进行扶持,开展促进知识经济工作的有关工作经费。
第十五条知识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由区知识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
第六章 审核与管理
第十六条知识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兑付一次,以财政计税年度计。
第十七条申请享受本办法扶持政策的知识经济从业机构,应于每年年初向区知识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依据材料,经领导小组核查并报区政府研究确定。
第十八条知识经济从业机构可以申请享受我区其他优惠政策,但与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相同的,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九条对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获得财政补助和奖励等资助的知识经济从业机构,撤销其补助和奖励资格,责令退回补助和奖励所得,并记入科技信用信息档案。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区知识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区科学技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