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7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普通住宅的储藏室、车库不得计入物业公共服务费的计费面积之内,但改变设计用途用于居住的除外。

  其中,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车位场地使用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机动车停放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车位未停放机动车的,免收停车服务费。车位场地使用费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临时停放机动车的,可以按小时收取,但停放未超过二小时的应当免费。

  《办法》建立了物业服务收费信用管理体系。物业服务企业有超标准收费、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收费、低于服务等级提供服务等行为的,纳入失信企业名单并给予相应惩戒;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有恶意拖欠物业服务费用等行为的,纳入其个人诚信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