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指引》等相关文件要求,做好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试点工作, 加强济南市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服务机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济南市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平台服务机构”)是指经济南市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认定的,运作规范、服务能力突出、服务质量良好,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力的服务机构。具体包括金融机构、咨询机构、培训机构、法律机构、科研院所等。
第三条 平台服务机构所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担保典当、管理咨询、电子商务、技术改造、科技创新、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商贸洽谈、会展活动、联合团购、法律维权、政策咨询、财税管理、品牌推广等。
第四条 服务中心负责平台服务机构的认定、指导、管理、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准入机制
第五条 凡是符合准入条件的服务机构,可向服务中心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资料。(详细见附件一准入细则)
第六条 服务中心按照申请、审核、认定、公示等程序进行服务机构的确定。
第七条 服务机构应保证所提供的信息资料真实、完善。
第三章 合作机制
第八条 服务中心与服务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合作内容、双方责任、经费及其他相关事项。
第九条 经认定的服务机构应切实、充分开展公共服务平台服务活动,保障服务质量和成效。
第十条 服务中心将认定的服务机构纳入公共服务平台整体运营,并进行公开宣传,扩大机构影响力和知名度。
第十一条 服务中心通过任务安排、公示告知、合作服务、择优确定、议标、招标等形式选择平台服务机构承接相关服务项目,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服务中心将对年度评估优秀的优质服务机构优先推荐专项扶持资金,并为其争取财政政策支持。
第四章 管理机制
第十三条 日常管理
(一)平台服务机构需接受服务中心对其进行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协调处理服务过程中出现的纠纷。
(二)平台服务机构需明确服务内容和服务形式,由服务中心公布,按照规定的要求开展服务。
(三)服务期间,平台服务机构对企业开展的服务项目须报服务中心进行备案,服务中心将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进管理。
(四)服务期间,如平台服务机构登记申报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向服务中心备案。
(五)服务平台内公共区域固定资产由济南市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中心提供并监督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抵押、出租、外借,或变更其他用途。
(六)在服务平台发生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等紧急情况时,由服务中心统一指挥,各入驻单位协同做好应急处理。
第十四条 考核评价
(一)服务中心对平台服务机构实行年度考核评价(评价细则见附件二)。
(二)年度评价结果将作为服务中心对平台服务机构进行择优推荐、政策支持、年度调整的依据。
第十五条 退出机制
(一)在服务期间,平台服务机构如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平台服务机构资质:
1、在服务过程中无法正常履行合作协议的;
2、在服务过程中引发纠纷,出现较严重的质量、信誉等问题;
3、连续(累计)半年不及时上传相关服务数据;
4、年度评价结果不合格的。
(二)被取消资质的平台服务机构,将在济南市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站进行公示,并两年内不再受理该机构的认定申请。
(三)在服务期内,平台服务机构如自愿退出,需向服务中心书面申请备案,在济南市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站进行公示。
(四)服务中心根据平台服务机构退出情况,适当增补平台服务机构数量,新增平台服务机构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济南市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服务机构准入细则(暂行)
附件二:济南市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服务机构评价细则(暂行)
附件一:
济南市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服务机构准入细则
(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服务机构的准入管理,切实保障平台服务机构的质量,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准入条件
专业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近三年无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运营两年以上,企业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二)从事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专业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大专(含)及中级以上(含)职称人员比例不低于60%。对于有专业技术资格要求的服务,从业人员需具备相应资质;
(三)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有与其开展服务相适应的场地和相关设施;
(四)有一定的行业影响力和较好的服务声誉,服务业绩突出,年服务中小商贸流通企业50家以上,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愿意以低于市场平均收费标准的价格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对企业开展服务;
(五)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管理和财务制度健全,运作程序规范,服务体系完善;
(六)有明确的服务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每项服务有规范的服务流程、健全的服务质量保障措施,收费标准合理;
(七)具备从事相关服务业务所必须的资质(资格);
(八)对于获得区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认定、表彰、资助,及具有较强专业服务能力和服务成效明显的服务机构,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
综合服务机构准入条件:
综合服务机构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须具有一定的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等相关社会服务资源具有稳定、广泛的合作关系。熟悉国家、本市、区县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积极组织开展和提供各项公共性、公益性服务,服务质量优良,在相关领域中发挥核心和引导作用。
第三条 认定程序
(一)申请
符合本办法所提出的认定条件,且自愿参加认定的服务机构可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服务机构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企业及机构相应资质证书复印件,工作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上年度审计报告或年审报告复印件;
6、单位基本情况书面说明,包括:业务范围、资质情况、人员构成、部门设置、内部管理制度、资产状况、执业业绩、典型案例等(附证明材料);
7、企业拟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开展的服务项目及内容、服务流程和收费标准的说明;
8、近年来服务案例及获得的荣誉情况(附证明材料)。
(二)审核
服务中心组织专家团队或第三方服务机构在受理后12个工作日内对服务机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三)认定
服务中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审核结果对服务机构进行认定,确定“平台服务机构”名单。
(四)公示
平台服务机构名单在服务中心网站进行公示。
第四条 本细则由济南市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二:
济南市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服务机构评价细则
(暂行)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指引》等相关文件要求以及《济南市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为加强对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服务机构的考核评价,完善服务功能,充分调动服务积极性,提高服务质量,切实为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服务机构评价工作将依据科学、合理的原则进行评价,保障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第三条 评价内容
平台服务机构评价内容主要是以下两个方面:
(一)平台服务机构合作协议完成情况,指服务机构对合作协议中规定的内容、责任等事项的完成落实情况;
(二)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指服务机构在服务期间的服务管理、服务效果及企业满意度等情况。
第四条 评价方法
(一)评价工作采取日常监管、实地检查、问卷调查、企业回访等方式进行;
(二)各项评价内容所占分值及具体评价指标,根据各类服务机构服务性质和内容的个性化另行设计。
第五条 评价组织
服务中心成立评价工作小组,负责落实评价人员及分工,明确评价安排和程序,确定服务机构评价结果。评价工作原则上以一个年度为一个评价周期。
第六条 评价结果
(一)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评价为优秀的服务机构前三名给予奖励。参见《济南市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平台奖励和补贴办法》,具体结果由服务中心在“济南市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站公布。
(二)服务中心对服务机构在评价中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反馈,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督促服务机构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并对优秀的服务机构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不合格的服务机构取消服务资格。
第七条 本细则由济南市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