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中心、行业协会(商圈)工作站:
根据商务部《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指引》、《济南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现制订《济南市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中心培训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中心
2015年8月10日
一、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
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伙食费(午餐) | 场地费和讲课费 | 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 合计 |
50 |
90 |
40 |
180 |
县(市)、区中心以及行业协会(商圈)工作站单位内部具备培训条件的,应当充分利用内部培训场所举办培训。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县(市)、区中心、行业协会(商圈)工作站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二、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 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 元;
(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 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三、各县(市)、区中心、行业协会(商圈)工作站拟开展各类服务活动,应提前15天将活动预案报济南市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中心并提出书面申请,经服务中心审核通过后具体实施。
四、各县(市)、区中心、行业协会(商圈)工作站在承办各类服务活动中,应建立完整的服务台账、会议签到、会议照片、全程录像等相关资料,协助参会企业填写《企业备案登记表》、《企业需求调查表》及时做好企业信息采集工作。
五、各县(市)、区中心、行业协会(商圈)工作站开展各类服务活动主办方为济南市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中心,并做会场布置。
六、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由济南市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