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中心县(市)区服务中心、行业协会(商圈)工作站的认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标准
(一)领导重视,认识到位,有积极开展为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的强烈愿望和要求。
(二)明确服务中心、工作站的负责人,并配有专(兼)职工作人员2人以上。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配备必要的办公、通讯设施设备。
(四)制定工作方案和服务计划,且切实可行。
(五)建立县(市)区服务中心、工作站服务制度及工作人员职责。
(六)承诺按照市服务中心的要求,高质量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认定程序
(一)申请
符合以上认定条件的,由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商圈)自愿向市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提交县(市)区服务中心申请表或行业协会(商圈)工作站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二)审核
收到申请材料后,由市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中心组织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审查。经市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中心审核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县(市)区服务中心、行业协会(商圈)工作站进行初步确认。
(三)认定
对初步确认的县(市)区服务中心、行业协会(商圈)工作站,在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中心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中心予以认定,进行正式确认并颁发牌匾。
三、本细则由市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